牌照及服務質素

安老院發牌制度簡介
《安老院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459章)及《安老院規例》(第459章附屬法例A)於1996年6月1日起全面實施,目的是確保居於安老院的住客所獲得的服務達致可接納的標準,令他們在體格、情緒和社交方面均有所裨益。根據《安老院條例》,所有安老院必須領取牌照和符合關於管理和人手、設施和設備、處所的位置、結構及設計,以及建築物安全、防火措施、保健和衞生情況方面的發牌要求。
社會福利署根據《安老院條例》執行發牌制度,以規管提供住宿照顧服務的安老院舍。
安老院舍照顧服務旨在為一些年齡達65歲或以上,由於個人、社會、健康及/或其他原因而未能在家中居住的長者,提供住宿照顧服務及設施。年齡介乎60至64歲之間的人士亦可提出申請,但須證實確有需要接受住宿照顧。
申請條件/資格:
申請人須符合下列條件,方可入住安老院:
- 年齡達65歲或以上#;
- 透過「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」被評為適合入住安老院;
- 有社交或住屋需要,但未能獨自居住;
- 可以照顧個人衞生及清洗個人衣物;
- 在進行/打理其他起居活動(如煮食、打掃、購物及粗重洗燙)方面出現困難;以及
- 體格及精神狀態適合過群體生活。
費用
每月收費
$1,506 - 傷殘津貼受助人 (包括已於2013年4月1日前入住現時宿位的傷殘津貼受助人,但於2013年4月1日或之後轉為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的人士。)
$1,429 - 非傷殘津貼受助人
*自二○○三年一月一日起﹐社會福利署已停止接受入住安老院的新申請。安老院由二○○五至○六年度開始逐步取消並轉型為提供長期護理服務的院舍。
#年齡介乎60至64歲之間的人士,可基於健康及/或社會因素提出申請,但須證實確有需要接受住宿照顧,並須符合入住條件。
有關詳情,請連結至社會福利署網頁。